发布时间:2024-11-10 20:35:01 浏览:215
本文摘要: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报财综〔201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用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支出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支出管理的涉及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报财综〔201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用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支出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支出管理的涉及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反对范围。一是公租房确保和城市棚户区改建。
出租补贴。主要用作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出租住房的城镇住房确保家庭派发出租补贴;公租房筹措。主要用作新建(扩建、配建、出售)实物公租房的开支;城市棚户区改建。
主要用作城市棚户区改建项目中的征税补偿、安置房建设(出售)和涉及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作城市棚户区改建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研发、设施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开支。二是老旧小区改建。
主要用作小区内水电路气等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建,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葺、建筑节能改建,反对有条件的安装电梯开支。三是住房出租市场发展。主要用作多渠道筹措出租住房房源、建设住房出租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合等与住房出租市场发展涉及的开支。
2019年4月发布命令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整肃仍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报》(财综〔2017〕2号)继续执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22日《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全称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用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支出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支出管理的涉及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决定用作反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确保其基本居住于市场需求、提高其居住于条件的联合财政事权移往缴纳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财政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确认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发布命令专项资金支出,对专项资金的用于管理情况展开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充分发挥就地以备优势,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住房确保计划编制,敦促指导地方积极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工作,的组织作好绩效目标制订、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发表半透明、突出重点、侧重绩效、增强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期限为3年,届满后,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必须等展开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行不作调整。
第二章 反对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反对范围还包括:(一) 公租房确保和城市棚户区改建。一是出租补贴。
主要用作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出租住房的城镇住房确保家庭派发出租补贴。二是公租房筹措。主要用作新建(扩建、配建、出售)实物公租房的开支。
三是城市棚户区改建。主要用作城市棚户区改建项目中的征税补偿、安置房建设(出售)和涉及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作城市棚户区改建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研发、设施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开支。
(二) 老旧小区改建。主要用作小区内水电路气等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建,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葺、建筑节能改建,反对有条件的安装电梯开支。(三) 住房出租市场发展。主要用作多渠道筹措出租住房房源、建设住房出租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出租市场发展涉及的开支。
第七条公租房确保和城市棚户区改建资金,采行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出租补贴户数、公租房筹措套数、城市棚户区改建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适当权重,融合财政困难程度展开分配。明确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公租房确保和城市棚户区改建资金:(该地区出租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出租补贴户数×适当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出租补贴资金+(该地区公租房筹措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公租房筹措套数×适当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公租房资金+(该地区城市棚户区改建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建套数×适当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建资金+(该地区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其中,年度出租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建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金水平等因素确认,上述三项资金占到公租房确保和城市棚户区改建资金的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年度出租补贴户数、公租房筹措套数、城市棚户区改建套数按各地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申报数确认,绩效评价结果为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查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第八条老旧小区改建资金,采行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建面私、改建户数、改建楼栋数、改建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适当权重,融合财政困难程度展开分配。
明确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老旧小区改建资金:〔(该地区老旧小区改建面私×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建面稆×适当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适当权重+(该地区老旧小区改建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建户数×适当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适当权重+(该地区老旧小区改建楼栋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建楼栋数×适当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适当权重+(该地区老旧小区改建个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各地区老旧小区改建个数,适当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适当权重+(该地区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地区绩效评价结果)×适当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建资金总额2019年老旧小区改建面私、改建户数、改建楼栋数、改建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以后年度老旧小区改建面私、改建户数、改建楼栋数、改建小区个数因素、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10%、10%、10%。年度老旧小区改建面私、改建户数、改建楼栋数、改建小区个数按各地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数确认,绩效评价结果为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查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该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的组织本地区各市县申报年度出租补贴派发户数,公租房筹措套数,城市棚户区改建套数,老旧小区改建面私、改建户数、改建楼栋数、改建小区数,绩效目标和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需要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涉及材料。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应分担审查本地区各市县申报材料的主体责任。
每年2月28日之前,审查汇总本地区各市县的申报资料,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同时,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需要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涉及材料递交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查。
对于无故不如期递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涉及证明材料的地区,该地区绩效评价分数按零分确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地方上报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涉及证明材料展开审查和实地抽验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将审查总结报告和审查意见表格上报财政部,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其中,实地抽验审查比例应以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验数据比例应以不高于该地区申报数据的20%。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汇总各地区本年度计划、绩效目标和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表后,于每年3月20日前递交财政部。
第十条住房出租市场发展资金,采行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由涉及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编成实施方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组织竞争性评审,确认住房出租市场发展样板城市。样板期内,专项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认。
其中,直辖市每年10亿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样板期3年。
第十一条对于再次发生根本性自然灾害等类似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认必须重点反对和鼓舞的地区和项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程序审批后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不予必要弯曲。第三章 资金支出发布命令第十二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中央预算后30 日内,将专项资金支出分配发布命令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公租房确保和城市棚户区改建资金支出、老旧小区改建资金支出后,应该在30 日内月分解成发布命令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住房出租市场发展资金支出后,应该在30日内月分解成发布命令涉及试点城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公租房确保和城市棚户区改建资金、老旧小区改建资金时,可以必要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轻的资源耗尽型城市和三线企业较为集中于的城市弯曲。第十四条基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支出后,应该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支出分解成或具体到明确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敦促项目实行单位减缓项目工程进度,贯彻提升资金用于效率。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在支出发布命令文件构成后 2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表资金分配结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缴纳按照国库集中于缴纳制度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归属于政府订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订购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共计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涉及规定处置。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根据反对内容有所不同,可以采行投资补助金、项目资本金流经、贷款贴息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起到,更有社会资本参予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对专项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苛按照规定用途用于;不得囤积、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作均衡本级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行单位应该严苛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买交通工具等开支。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该按照全面实施支出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绩效目标管理,严苛审查,作好绩效运营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制订调整涉及政策以及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照依据。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拒绝,对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情况实行继续执行监控。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违背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用于管理中不存在弄虚作假索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侵吞、逗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查、分配、管理工作中,不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不道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适当责任;涉嫌犯罪的,收押司法机关处置。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说明。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融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报》(财综〔2017〕2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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